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篇一: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 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绑架、 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 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 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一:潘 xx 等集资诈骗案
2008 年 5 月,被告人潘 xx 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 xx 茶业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xx公司 ”,)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
京闹向不 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茶,并使用宣 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 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 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 14%-22% 的年利息返还投资 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 年 4 月至 5 月,为迅速骗取大 量资金,被告人潘 xx 以 xx 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 用被告人周睿 x、袁 x 、朱 xx 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 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 年 5月至 2009 年 10 月间,非法集资额达 人民币 1433 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 余款均被潘 xx 、周睿 x、袁 x 、朱 xx 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 法归还 314 名被害人的钱款。
zz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 月依法判处潘 xx ,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判处周睿 x 十五年,并处人民币 三十万元 ;判处袁 x 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判处 朱 xx 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市 xzx 钢管有限公司、潘 x 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 年至 2008 年 11 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 xzx 钢管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 x 萍承诺约定 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 x 媛等 36 人和无锡 aa 投资有限公司等 30 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
68286 万余 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 18340 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 3231 万余元, 单位损失 15108 万余元。 2009 年 6 月 11 日,被告人潘 x 萍向无锡 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zz 省无锡市人民法院一审、 zz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 判处无锡市 xzx 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潘 x 萍有
期 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三:吕 xx 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 年底,被告人吕 xx 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 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 2009 年 1 月注册 成立了 xxx 理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间,被告人吕 xx 以“xxx公司 ”名义,采用发
布公告、 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 “拆东墙补西墙 ”等 手段,骗取卞 x 生、蔡华 x 等 311 人共计人民币 2076 万余元,并将 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投入 “标会 ”及豪华装修、 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 1874 万余元。 2010 年 7 月,被告人吕 xx 逃至 xx 藏匿,并将 73 万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7 月,被告人吕 xx 和被告人陈 x 兰计
议,以 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 “标会 ”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 xx 召集“会员”,被告人陈 x 兰负责记账和收发 “会钱”,以图赚取利 差。通过 “请会”、“应会 ”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 非法吸收 “会员 ”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4 万余元。
zz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 月以判处吕 xx 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 以非法吸
收公
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决定执行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 x 兰有期徒刑七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王 x 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间,被告人王 x 荣利用其先后担任 aa 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 ”团)体
部负责人、副 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 5646 万余元,其中 3400 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 xx 市 xx 乳业制品有 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间,被告人王 x 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 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 aa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zz 分公司 (以 下简称 “zz分公司 ”后),明知自己对 xx 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 xx 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 “ xx
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 ”、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 “发放工资和奖金 ”等 利诱指使 xx 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 “收取 保费 ”、“整单退保 ”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 x 荣以 xx 公司团体 部名义收取 “团体长险保费 ”计人民币 30221 万余元,其中仅有 60 万 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 10519 万余元, 兑付、退保计 23035 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 4609 万余元。被告人王 x 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 17706 万余 元,其中 4920 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 2007 年 4 月 9 日前挪用的 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 年 10 月 9 日,被告人王 x 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 况下,向 zz 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 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 3500 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 800.7 万元、价值 280 万 元的汽车 7 辆、价值 71 万余元的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 zz 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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