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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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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04))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

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

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

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

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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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析类别 A 甲 B 可 A 乙 B 液 A 丙 B 体 闪点>120℃ 60℃≤闪点≤120℃ 燃 45℃<闪点<60℃ 28℃≤闪点≤45℃ 除A类以外,闪点<28℃ 名 称 液化烃 特 征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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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

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

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填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

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

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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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油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100 100 100 100 150 150 150 80 160 200 250 160 300 400 2.83 5.66 7.08 8.85 2.52 4.72 6.29 尺寸(mm) 200 250 250 300 250 350 450 缓和器(管) 流速(m/s) 0.71 0.91 1.31 0.98 0.91 0.87 0.70 管长(m) 4 5 5 6 5 7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竟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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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

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

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和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

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

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

0.343MPa,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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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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