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主播经纪合作协议
甲方(传媒公司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乙方(主播方):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鉴于:
甲方为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传媒公司,乙方同意就自己的演艺事业的全面发展与甲方开展合作,并授权甲方担任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双方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演艺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1.1.1 乙方通过电影、电视、电台、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
网)、智能手机应用第三方软件(包含但不限于app)、录音、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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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录像、摄影、广告、唱片、平面出版、商业助兴、微博、微信和新媒体应用(包含但不限于客户端、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等各种现有的或未来随科学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任何演艺娱乐文化事业之媒体或方式,在各类舞台、各种现场或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表演、歌唱、舞蹈、演出、演奏、演讲、声音、词曲创作等各种艺术创作与表演活动;
1.2 “聘用协议”:系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所有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业活
动与工作的协议。
1.3 “雇主”:系指甲方代理乙方与之订立聘用协议,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业
活动服务的所有公司、团体、组织和个人。
1.4 甲方关联企事业单位:指甲方系其投资并实际控股或甲方投资并实际控股
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1.5 甲方参与组织、投资的演艺活动或项目:系指相关演艺活动或项目合同中,
表明甲方为主办方之一或承办方之一,或甲方实际参与投资或参与主办、承办的演艺活动或项目。
第二条 合作事项
2.1 乙方将演艺事业的推广发展独家与甲方展开合作,甲方获得在全世界范围
内独占性的为乙方策划、安排、接洽各类演艺事业及活动的权利。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推广发展乙方演艺事业的义务,乙方应当服从和配合甲方对于其演艺事业的各项安排。
2.2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进一步授权甲方作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
事业之独家全权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之授权,作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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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3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其演艺事业的发展
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亦不得再授权或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事业活动,亦不得自行接受或参与任何非甲方安排之演艺事业活动。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叁(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合作权限
4.1 甲方作为合作期限内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全权
合作方及经纪人,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策划、安排、接洽、同意乙方在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演艺事业,并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乙方从事特定演艺事业活动的具体事宜。
4.2 甲方有权收取合作期限内乙方从事演艺事业活动而获得的总收入,并统一
记帐核算,而不论在甲方收取此项总收入时合作期限是否业已届满或本合同书是否业已提前终止。
4.3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独家拥有在报刊、杂志、刊物、电台、电视台、网络(包
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应用第三方软件(包含但不限于app)、短信平台、彩信下载等各类传播媒体上和录音、录像中出版、讲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的全部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4 乙方同意,合作期限内,凡因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益从而会进一步
损害到甲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所拥有的相应权益的,甲方可以全权代表乙方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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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传媒公司与全职主播签约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