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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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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本条所述各类人员统称个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分为单位缴存、职工缴存、个人缴存,单位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为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设立、登记和年检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组织机构类型、单位成立日期、发薪日、缴存职工名单、个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职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单位、个人负责到管理中心办理,并同时在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或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可以自主决定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八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证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缴存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

(三)单位职工名册。

第九条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现户籍证明;

(三)生产经营证明及纳税凭证或最近1年的工资卡银行流水等在管辖区就业及收入证明;

(四)最近1年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个人征信证明,其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受理其缴存开户,如果能证明是非恶意逾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单位、个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一)单位因各种原因,致使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人数发生变化;

(二)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

(三)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生变化;

(四)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金额发生变化;

(五)单位设立批准的证件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职工和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

(六)单位名称、职工和个人姓名发生变更;

(七)单位地址或个人住所、组织机构类型、隶属关系、职工和个人职业、工资发放日等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因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因职工人数变化等情形需要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管理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单位人员发生变化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上年职工工资增加或减少的批准文件和工资发放表;

(三)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提高或降低的申请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四)其他变更登记情形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单位、个人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一)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二)单位迁移出管辖区;

(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跨年度未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合并等使得缴存登记项下无人员、无住房公积金余额;

(四)个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主观上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并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十四条单位、个人应当自需要注销登记之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证件、资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以及工商等注销登记证明;

(二)单位住所迁移证明文件和在新住所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个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每年核定基数时应进行年检。

单位年检时应出具:《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审批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缴存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月缴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应当相同,为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职工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由单位、个人根据实际选择。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第十九条在同一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单位为

2021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21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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