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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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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的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工业学院(以下简称江苏工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依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进展的培育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育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进展,面向全世界经济和石油石化行业的国际化高素质应用型人材。

第二条 江苏工院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育方案。培育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和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并与本校对应专业学制衔接。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例精神,结合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校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同意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合作办学学生为江苏工院本二批次正式录取学生。

第二条 合作办学学生编入国际学院学习,实行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江苏工院学制)。

第三条 合作办学学生在江苏工院学制未结束前,原则上不允许转系、转专业。 第四条 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江苏工院学制,知足境外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取得签证者,进入境外合作院校继续学业。

第五条 学校为进入跨境学习的学生保留学籍,时刻从学生报到注册之日起8年。 第六条 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江苏工院学制,因故未能进入跨境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原则上转入本校相应院(系)对应专业继续学业。

第七条 凡由本校其他院(系)转入国际学院学习的学生,在修完江苏工院学制后,未能进入跨境学习者,原则上返回原院(系)继续学业。

第八条 合作办学学生进入跨境学习后,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国外学业,需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相应院(系)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批同意,可转入相应院(系)相应年级继续学业。

第九条 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江苏工院学制,因故未能进入跨境学习者,转入本校相应院(系)后,院(系)认可江苏工院学制内设置的同类型课程;课程分属不同层次的,按同层次转换学分;后期学习依照转入专业培育方案执行。

第三章 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第一条 合作办学学生实行双校园跨境学习。中外合作办学跨境学习考核选拔工作小组,负责合作办学学生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以下简称跨选)。

第二条 凡当届合作办学学生(含本校其它院(系)转入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和因签证原因未能进入昔时度跨境学习的上届合作办学学生),修完江苏工院学制,成绩合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重大违纪行为,均具有跨选资格。

第三条 截至跨选申请时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跨选资格: (一)未通过骨干课程门数超过3门者; (二)受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四条 具有跨选资格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事后,进入跨选程序。

第五条 跨选语言能力的考核形式一般为笔试、面试和电话访谈。考核的成绩作为境外合作院校同意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获取本校学历、学位证书

第一条 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负责受理合作办学学生获取本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工作。

第二条 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依照学校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和相关条例,对已取得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并申请取得本校同样学历、学位的合作办学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学历(位)证书认定。经审查合格者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事后,颁发江苏工业学院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条 合作办学学生申请取得本校同样学历、学位证书,须填写《江苏工业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并需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

(二)境外合作院校相应的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凡申请获取本校同样学历、学位证书者,需本人携带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证书原件回校办理。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先知足下列相应条件,方可向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申请本校同样学历、学位证书:

(一)未能修满江苏工院学制规定学分,须回校参加考试;或由境外合作院校提供对应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二)合作办学学生在境内学习期间,外语(CET-4)成绩未合格的学生,须回校从头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或提供相应的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第六条 学校每一年5月8日到6月8日受理合作办学学生获取本校同样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工作。凡错过昔时度学历、学位证书受理工作时刻的学生,可于下年度继续申请。

第七条 凡进入跨境学习的学生,须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从报到注册之日算起8年)的期限内提出获取本校同样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过时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列条款,以《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05级合作办学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表》

江苏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的办法

江苏工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的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工业学院(以下简称江苏工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依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进展的培育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育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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