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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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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能力、行为按一定规则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条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归集其他部门有关信用信息;县(区)级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工程

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办公场所、纳税、生产基地、机械设备等。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领导机构对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以及从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信息,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为扣分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录入;由其他部门产生的不良信息,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每季最后2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对接采集。

第十一条 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申报时间以企业自行确定,注册地在金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录入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其中在每季信用等级评价日产生的信息应当日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每季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信息每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规则计算评分。

第十五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相应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是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期内对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检查量化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随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有施工内容期间)。

第十八条 企业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最后1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

一、A(优秀):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如入围A企业数量少于5家时,则前5名入围;如入围A企业数量超过25名,则仅前25名为A。

二、B(良好):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本数)。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doc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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