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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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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 (二)会计市场管理:准入.运行.退出.培训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四)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监督主体是财政部门 内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职资格.任免.调迁.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资格证外,还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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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 (二)对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要求: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1.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简章要求的,实行代理记账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可变更:(1)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7.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境内:中文 ;名族自治地区:同时使用当地文字;外企:同时外文

三.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四.会计凭证:

1.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式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终点时编制会计报表:

2.原始凭证审核重点记:1.凡有大写小写金额的,两者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明 2.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保管:外借问题:原始凭证: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档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4.记账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六.会计账簿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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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期限:15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3者

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6天对外提供;季度:季末终了后15天;半年: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5.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3年 年度:永久 八.财产清查 九.会计档案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会计档案销毁: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销毁未完成事项和正在建设中的项目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书,负责人在接到请求书10日内作出书面确定,并对觉得承担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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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范围:所有单位,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作处罚

财政部门可经被检查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其以前会计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单位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6.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7.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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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重点记: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注会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三)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注会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卷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2.被审计单位接收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指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其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目标不同(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独立性不同(第三方、公司领导);自愿程度不同(独立的第三方、代表总经理);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审计自愿程度不同;审计标准不同、审计时间不同(定期(每年一次)、不定期或定期)

(五)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六)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之外,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联系:1.单位内部监督是后两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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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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