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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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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 关于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开元油气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有限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于3月31日经XX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安装费管理,促进重庆市天然气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与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初装费(以下简称初装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装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初装费是按照《条例》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盒、天然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三、天然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初装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初装费。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如需减免初装费,天然气公司应报市经委审批。 四、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支付的初装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经营收入。

五、初装费的使用必须经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批准。根据项目投资定额,实行分类管理。

投资不足100万元的,天然气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审批报告。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天然气公司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批准后,天然气公司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批准时决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工程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每年一月底前,天然气公司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公司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和初装费计划。7月底,结合计划执行情况,提交年度中期调整计划。

未列入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项目需要特殊报告。

七、天然气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公司财务报表和初装费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报送当地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初装费使用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初装费的征收、使用和结余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

各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应于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地方初装费的征收、使用和结余情况报市经委备案。

八、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重庆开元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山煤电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川燃气有限公司按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市经委报批天然气工程初装费建设项目,并向市经委报送初装费建设和使用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初装费的收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市经委环境资源司具体负责初装费的管理和使用初装费的天然气工程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天然气公司使用初装费投资的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批。

九、天然气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招投标规定执行。

十、在天然气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监理、进度和初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初装费的合理使用。

十一、使用初装费的项目竣工后,天然气公司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固定资产并按规定正式投入使用。主管当局还

可委托天然气公司组织验收。

天然气公司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决算审计,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等资料应按规定归档,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二、市经委会同市审计局定期组织对天然气公司初装费使用情况的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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