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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版(预售、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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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6;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2;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种方式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房价款万分之2.-13 -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 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 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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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

′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 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 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 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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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第七章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 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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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方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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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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