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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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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8.3测量估算 8.3.1气途径

8.3.1.1结合本单位自然环境特点和气象条件,选用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环境转移参数,估算地面沉积率、大气扩散因子。

8.3.1.2采用年平均气象条件,估算正常运行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气途径造成的个人年有效剂量当量、集体年有效剂量当量。

8.3.1.3对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气途径的剂量估算,应采用事故时气象参数或本地区短期最不利于扩散的气象条件,根据事故排放方式,选用合适的扩散模式,估算最大个人有效剂量当量、集体有效剂量当量。 8.3.2水途径

8.3.2.1结合单位所在地水体的特点,选用合适的扩散模式,提供废水受纳水体的稀释因子和有关参数。必要时给出水体中主要核素的沉积因子。

8.3.2.2采用废水受纳水体年平均流量,计算放射性核素在不同河段水体中的平均浓度,估算核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水途径造成的人群组年有效剂量当量。 8.3.2.3根据当地水域得的水生物资源,结合照射途径,选用合适的计算模式,生物浓集因子和有关参数,估算废水受纳水域中有意义的水生动、植物体内重要核素的浓度和辐照剂量。

8.3.2.4采用事故性液态排放的受纳水体水温调查资料,计算放射性核素在不同河段水体的平均浓度,估算核设施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水途径造成的人群组的有效剂量当量。 8.3.3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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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1固体废物

A.根据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实际状况,估算固体废物对人所致的外照射剂量。

B.固体废物经淋溶或其他过程可能进入环境介质和地下水的,应估算其对人所造成的剂量。

C.估计由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铀、钍废矿石、废渣、煤灰渣等)的再利用对人所造成的剂量。

D.提供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中的核素成分、最大比活度、利用方式、计算模式和剂量转换因子。

8.3.3.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估算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对人产生的外照射剂量。 8.3.4剂量估算结果的表征

8.3.4.1按照8.3.1、8.3.2所列的各种途径,汇总给出气途径、水途径和其他途径对公众成员中关键人群组的年平均有效剂量当量。

8.3.4.2按内、外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汇总给出本单位正常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对公众成员中关键人群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8.3.4.3给出评价范围内集体有效剂量当量。 9 评价结论和建议

9.1按照国家规定的核辐射环境剂量基本标准,结合本单位合理的分配份额,对8.3.4剂量估算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并预测核辐射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作出本单位核辐射环境质量的结论。确定关键人群组、关键核素、关键照射途径。 9.2应对8.3.4估算的剂量结果与本地区天然本底辐照剂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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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依据把环境的辐射照射减到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的原则,提出适合于本单位的剂量管理目标值,进行环境治理的最优化分析。

9.4在充分搜集国内外同类型单位核辐射环境管理、核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基础上,通过8.3.4剂量估算结果分析,应找出本单位污染环境的主要途径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明确的环境治理对策和加强管理的有效措施以及核辐射环境治理工程上的建议。 9.5通过事故环境影响的分析,应提出减少和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环保措施。

10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管理

10.1对拟建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

10.2大、中型核设施退役前应编制退役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时抄报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小型核设施的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0.3对已批准投产的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有本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承担核辐射环境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核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定期报给环境保护部门和本系统上级环境保护机构。

10.4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全国环境规划的需要,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要求国家各主管部门环保机构提交本系统的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各系统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交报告。

10.5国家各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有权要求其所管辖的各营运单位提交本单位的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各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交报告。 附录A 评价指标的附加说明(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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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对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碘和稀有气体和核设施和放射性操作场所,除本标准4.2条所列的评价指标外,尚需考虑甲状腺和皮肤的器官、组织剂量,不应超过GB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对公众成员的器官、组织所规定的剂量限值。

A2对大、中型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除估算本标准4.2条所列的量值外,还要预测设施对生态系统,社会经济、文化古迹、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温泉疗养区等的影响。应重视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特别要注意分析那些可能造成环境不可逆转的有害影响,评价可能采取的减缓有害影响的工程措施及其效能。

A3对核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考虑化学污染物和温排水的环境影响分析,其评价标准按国家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B 个人有效剂量当量的附加说明(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书田、谢建伦。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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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 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 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 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臵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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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后果)。8.3测量估算8.3.1气途径8.3.1.1结合本单位自然环境特点和气象条件,选用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环境转移参数,估算地面沉积率、大气扩散因子。8.3.1.2采用年平均气象条件,估算正常运行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气途径造成的个人年有效剂量当量、集体年有效剂量当量。8.3.1.3对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释放经气途径的剂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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