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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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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7.7.2 生物样品要在源项单位液体排出流排放点附近及地面空气中放射性浓度最高的地方采样。

7.7.3 生物样品如不能立即分析,必须进行预处理。 8 实验室分析测量 8.1 放化分析

8.1.1 样品处理要采用标准的或已证明是合适的程序处理样品。在对样品进行处理中要防止核素损失和使样品受到污染。 8.1.2 放化分离

8.1.2.1 要采用标准的或证明是合适的程序。

8.1.2.2 分析时要加进适量的平行样和放射性含量已知的加标样。但不能让分析者识别出那些是平行样和加标作。

8.1.2.3 放化实验室应定期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活动。 8.1.3 测量样品制备

8.1.3.1 制备供放射性测量的样品必须严格操作,要保证样品厚薄均匀,大小一致,要防止样品起皱变形。

8.1.3.2 对于精确的测量,要制备与样品同样形状和质量的本底样品和标准样品。 8.2 放射性测量 8.2.1 测量仪器选择

8.2.1.1 要根据待分析核素的种类,样品的活度范围,样品的理化状态选择出合适的仪器。 8.2.1.2 要选用的仪器必须足够灵敏,务使它的最小可探测限,见附录A(参考件)低于推定的管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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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测量准备

8.2.2.1 任何测量仪器在进行测量之前必须仔细检查,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2.2.2 任何严格的测量,在测量样品之前要用与样品形状、几何尺寸以及质量相同的标准源测定计数效率。

8.2.2.3 对于低本底a,β测量,事先必须进行本底检验。严格测量时应该用与样品形状、几何尺寸以及质量相同的本底样品进行本底计数。 8.2.3 放射性测量

8.2.3.1 在进行放射性测量时,应采用本底、样品、本底,或本底、标准源、样品的程序进行。

8.2.3.2 在用γ谱仪时,应定期用标准源进行仪器稳定性检验。 8.2.3.3 在用液体闪烁计数器测低能β时,必须注意猝灭校正。 8.2.3.4 对热释光剂量片测量时,须按环境热释光剂量计技术标准进行。 8.2.4 测量结果记录

测量结果记录必须完整,对任何显著影响测量值的因素应一并记录。 9 数据统计学处理 9.1 数据可靠性分析

9.1.1 为使环境监测数据可以有效地用于评价和相互比较,对任何监测结果均应给出准确度估计和精密度估计。

9.1.1.1 准确度估计是给出监测数据最大可能的误差,它应包括取样、放化分离和放射性测量等各个环节所致的误差。

9.1.1.2 精密度估计是给出一组监测数据(至少是10个)相对均值的偏差。 9.2 数据分布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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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在对一组监测数据在进行平均之前,应首先进行统计学检验,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整体。

9.2.2 对任何可疑数据的剔除均应进行统计分布检验。9.3 中心值和分散度估计 9.3.1 如果监测数据眼从正态分布,应计算算术平均值和标准差。如果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应计算几何平均值和几何标准差,如果进行剂量评价,此时应同时给出算术平均值和标准差。

9.3.2 在计算中心值时必须排除异常数据,以求平稳的平均值。

9.3.3 整筛平均值,见附录B(参考件),是一种可获得平稳平均值的方法。

9.3.4 当环境放射性水平非常低,数据有一多半小于仪器的探测限时,此时可用概率图外推法确定中心值和偏差。

9.4 测量数据在最后上报之前要仔细检查,使之符合有效字、均值和标准差的表示规范。 10 环境监测结果评价与报告 10.1 评价

环境监测结果的评价要按事先确定的监测目的进行。

10.1.1 为评价公众受到的剂量,必须根据有关模式、参数估算出公众剂量,并将计算得到的剂量与有关剂量限值进行比较。

10.1.2 如果监测目的是估计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中的积累憎况,监测结果应以比活度表示,并且将之与运行前调查以及以往监测结果相比较,评价变化趋势。

10.1.3 如果监测目的是检查源项单位向环境的排放是否满足所规定的排放限值,监测结果应同时给出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与规定的排放导出限值和总量限值进行比较。 10.2 报告

10.2.1 各源项单位上报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频度应根据报告的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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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各源项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取样或现场测量地点的几何位臵; b.核素种类; c.分析方法; d.测量方法; e.监测结果及其误差; f.简单评价。 11 质量保证

11.1 质量保证必须贯穿于环境核辐射监测的整个过程。

11.2 环境核辐射监测所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可靠,在选购时就需考虑其技术指标能满足环境监测的要求。

11.3 测量仪器必须定期校准,校准时所用的标准源应能追踪到国家标准。当有重要元件更换或工作位臵变动或维修后必须重新进行校准,并做记录。

11.4 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在开始测量前,应检查本底计数率和探测效率,并且将它们记人质量控制图中。

11.5 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必须执行日志登记制度。

11.6 环境样品的采集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进行。 11.7 放化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11.8 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不经考试合格不能独立从事环境核辐射监测工作。

11.9 监测数据必须经复核或复算并签字。

11.10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存好完整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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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总公司华清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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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物。7.7.2生物样品要在源项单位液体排出流排放点附近及地面空气中放射性浓度最高的地方采样。7.7.3生物样品如不能立即分析,必须进行预处理。8实验室分析测量8.1放化分析8.1.1样品处理要采用标准的或已证明是合适的程序处理样品。在对样品进行处理中要防止核素损失和使样品受到污染。8.1.2放化分离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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