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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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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公司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障公司的发展利益,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推动公司健康长久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小股东在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它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避免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平衡公司内部结构。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公司法修改前的不足以及修改后的进步意义,以更好的促进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市场经济繁荣

我们知道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众多,尤其是中小股东,虽然他们每个人出资额较少,但人数确实占到多数,而且中小股东加一块的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占到相当一部分,中小股东的资金来源,对公司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提升公司的发展动力,使公司不断获得运行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能够有序运行,为持续的利润创收提供源泉,公司也能够因此发展壮大,进而由公司的繁荣带动资本市场的繁荣,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加大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参与度,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市场经济的持久繁荣。 (二)为公司发展注入活力

虽然中小股东所占有的份额较少,但是他们人数众多,从长远角度,中小股东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公司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要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大小股东都有权利对公司经营进行管制,不能单纯的依靠所占股份对公司权利进行分配,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到能者居上,让真正有管理才能的人把控公司。对于大股东来说可以进行合理的投票和决策,为公司方向性、战略性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充分调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运行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中小股东的管理才能,将中小股东锐意进取的精神融入公司发展理念,使得公司发展的活力充分调动。

二、以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陷 (一)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包括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以及财务报告,股东还可以通过申请查阅公司账单,这些都是行使知情权的体现,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强化对公司的监管,避免大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否决权且大股东意志往往决定公司的意志,大股东能够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干涉中小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核对有关账单,阻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管,使得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实现。这就有违立法的初衷,使得规定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为了阻碍中小股东行使查阅权,往往会提高门槛,设置障碍,这样使得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不能有效实施,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东股权回购难度大

股权回购本身是保护中小股东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为及时止损而规定的一项好制度,《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股权回收,例如中小股东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却得不到利润分配、公司进行财产合并或者产生其他条件、公司连续五年持续盈利,中小股东都有回购股权的权利,但是在股权回购方面缺乏更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再加上中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小股东提出股权回收申请时,很容易遭到大股东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中小股东股权回收设置障碍,使得权利实现困难重重,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三)累计投票制未得到有效实施

投票权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在公司重大决策时一般都是通过投票来讨论决定,原来《公司法》是施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拥有占有大部分股份,就使得在投票过程中拥有优势地位,使得中小股东的投票流于形式,后来我国《公司法》又规定实施累计投票制,所谓累计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过成中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拥有的投票权利,这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自主决策权,让中小股东更有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中,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对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好的保障,存在其保护缺失,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中有被打压的风险。 三、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一)更加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不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债权存根、股东名册、财物会计报告等各种公司材料。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依法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且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被拒绝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基础上完善了有关手段,使得权利维护更加有效,权利行使更加具有操作性。而且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许多细妨碍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使得许多模糊的界限得到了明确。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加具有保障。 (二)完善了股东退出机制

在以前的公司法规定中,股东一旦出资就很难将撤回,这使得股东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很难及时退出,新的公司法中对此进行了有效的完善,最新的《公司法》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5年不分配利润的,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应当分配没有分配的,二是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不同意的,三是营业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基于以上三种情况股东有权申请退出,并有权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并且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9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更多赋予中小股东主持、召集及临时提案的权利

公司法保障股东依法参与股东会议,并依其规定行使相关的权力,履行相关的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议通常有董事会主持和召集,中小股东只能被动参与,这使得中小股东往往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了完善,明确指出股东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多元化的路线,董事会不再是唯一召集的方式,赋予中小股东召集的权利,即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时可以由中小股东召集和主持,同时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同样赋予中小股东提案的权力,这使得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提升了他们对公司的参与度,能有效防止大股东的独断专权。 四、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完善的市场法规,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健全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才能调动中小投资者的热情,激发公司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新修订的公司法立足实践,加大保障股东知情权以及有关投票权,并对股权回购和股东退出等进行积极完善,使得原有漏洞得到弥补,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加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正.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9(12):107-108. [2]陈晨.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9):68-69. [3]陈宝文,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6):60-61. [4]梁书坤.新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的制度保护[J].法制博览,2019(10):77-78.

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公司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障公司的发展利益,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推动公司健康长久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小股东在现代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它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避免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平衡公司内部结构。我国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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