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
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 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
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 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 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 (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 (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内设事业部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党管人才原则; 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
则;
五)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 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 总经理(总裁) 、 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 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 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
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 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 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 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 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 则,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
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 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 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 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