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8]3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8.04.16 【实施日期】199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 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 建总发〔1998〕3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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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总行审批。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
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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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总行根据全国保管箱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全行保管箱业务发展速度及规模。
新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由总行负责审批;已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扩大(减少)规模的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保证保管箱业务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申请报告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内容包括:
一、根据拟开办网点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及当地保管箱业务情况(附表一)等因素,测算保管箱业务拟开办规模,设计规模不得少于5,000箱,初期设备规模不得少于3,000箱;
二、业务成本分析及出租率分年实现目标预测; 三、库房建造情况和拟配备设备型号、规格的说明; 四、业务人员配备、培训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制定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第八条 保管箱设备的选购,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购置保管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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