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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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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复习整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 施行日期:2 0 0 8年11月1日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补充:红区再充装,黄区超充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条文说明:

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

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3 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本节检查数量基本都是: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了解)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3.4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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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2 配置验收

本节检查数量基本都是: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了解)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记忆口诀:歌甲乙文)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

序号 1 2 3 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缺陷项 严重(A) 4.2.1 严重(A) 4.2.2 严重(A) 4.2.3 严重(A) 4.2.4 4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1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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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记忆口诀:出门歌舞人密集,地下锅炉加油站,堆场储罐装置区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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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技巧:水基满3其他5(报废加倍碳12),首次维修1加2

条文说明: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条文说明:

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 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

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

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条文说明:(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记忆技巧:流水碳12,其他10 条文说明:

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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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条文说明:

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

1/5复习整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2.2材料、器材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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