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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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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进口或使用的盛装三氟化氮的在用管束式集装箱,如已经过进口(口岸)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各地可以办理使用登记,允许充装使用。相关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在用三氟化氮管束式集装箱的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建档、日常维护和按期检查检验等工作,切实履行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在受理盛装液化气体的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申请时,制造单位或者用户应提交《移动容规》1.7规定的技术评审和批准资料,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九)关于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压力介质质量。

氧舱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氧舱定期检验时检验机构应对使用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查验。使用单位如无能力对压力介质质量进行检查时,可委托氧舱检验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三、气瓶

(一)关于站用气瓶或瓶组的安全监察。

按照气瓶设计制造、在加气站站内固定使用的气瓶或瓶组,应按照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有PD1资质或RD8资质)。对于大容积无缝气瓶及其瓶组,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33145-2016)的规定,在定期检验项目中增加大容积无缝气瓶检验的相关要求。站用气瓶或瓶组固定使用时,其设置要求还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消防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水压试验装置的自动记录功能。

为实现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的可追溯,《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9(3)规定了“水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实时自动记录瓶号、时间及试验结果”。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的水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够同时实现以下功能: 1. 自动识读记录瓶号,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 2. 实时自动记录实际试验压力; 3. 保证气瓶保压时间不少于30秒;

4. 自动记录试验结果,并保存试验装置各工位试验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试验时间曲线图。

制造单位的水压试验装置无法做到逐只自动识读记录气瓶钢印号码的,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安装永久性的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或者电子标签),实现自动识读并记录。

(三)关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有关条款的说明。 1. 不需要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

消防员和矿山抢险人员使用的呼吸器用气瓶的充装行为不纳入气瓶充装许可范围,所充装的气瓶限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对外销售。

2.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的适用条件为: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九条“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中的“充装线调试”是指充装站特种设备、气瓶充装线的整体调试和气瓶试充装;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4.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A5.3“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中,所列四项标准(GB 17264-1998、GB 17265-1998、GB 17266-1998、GB 17267-1998)已经被《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T 27550-2011)替代,在标准GB/T 27550实施后,气瓶充装许可的新申请单位、换证单位都应当满足该标准关于安全设施的要求。

(四)关于专用颜色液化石油气瓶。

气瓶产权单位申请采用专用颜色的液化石油气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意。

2. 在气瓶上安装永久性的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或者电子标签)并建立气瓶追溯系统。

3. 在气瓶上封头凸压产权单位标识(在用瓶除外)。

(五)关于出口气瓶。

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的出口气瓶应当在气瓶监检钢印的部位处压印“CK”钢印,在合格证上标注“出口”汉字或者汉语拼音。出口气瓶不需要制造监检,也不得在境内使用。

(六)关于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只限国外充装国内使用或者国内充装国外使用交替进行的气瓶,无法做到交替进行的不得按照临时进口气瓶管理和使用。

四、压力管道

(一)关于长输管道站内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站内按照工业管道设计的压力管道,其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执行工业管道相关规定。

(二)关于油气管道定期检验。

1.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开展油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油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使用检测器进行内检测(不具备内检测条件的管道除外)和对外防腐(保温)层、阴极保护系统状况进行外检测;

(2)对不具备内检测条件的油气管道,允许根据管道的主要损伤模式,选用适用的外检测方法进行管道检验;

(3)内、外检测均不可实施的管道或者检验人员对管道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压力)试验。

2. 从事油气管道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当取得DD1级检验资格(具有内检测能力的应当在证书上注明含内检测),从事漏磁内检测的机构还应当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

(三)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统称“设备系统”)的定期检验。

“设备系统”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由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

对于已经进口或使用的盛装三氟化氮的在用管束式集装箱,如已经过进口(口岸)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各地可以办理使用登记,允许充装使用。相关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在用三氟化氮管束式集装箱的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建档、日常维护和按期检查检验等工作,切实履行使用安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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