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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的培训,以及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负责本行外币储蓄网点的联网管理;负责对本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同。
第六条 一级分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内应设立外汇业务管理岗,并配备至少2-3名专职人员。二级分行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一级支行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人员。外汇业务重点分行及业务量较大的非重点分行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第七条 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外汇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外汇业务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业务合规检查等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八条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一)熟悉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根据系统岗位设置要求,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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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岗位设置如下: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支行(局)长;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普通监督员、高级监督员、监督组长;
(三)二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
(四)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五)总行: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业务规定
第十条 外币储蓄业务是指客户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我行,我行开具存折或者卡作为凭证,客户凭存折或者卡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我行依照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 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币种包括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币种。外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以存款外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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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凭证包括:绿卡通卡、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卡”)。卡与折之间无对应关联。
第十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资金划转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 基本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协议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外币携带证。
(二) 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三) 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第十四条 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十五条 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一) 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
(二) 活期一本通和定期一本通存折账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分行代码,第3-4位为一本通种类号,第5-13位为存折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存折顺序号按分行及一本通种类编列。
(三) 绿卡通卡账号由19位数字组成。第1-6位为邮储标识代码,第7-10位为地市或县市机构代码,第11-18位为顺序号,按该机构发卡顺序编列。第19位为校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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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服务渠道
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在外币储蓄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业务受理系统分工
(一) 外汇业务系统受理外币一本通存折和绿卡通主卡,不受理副卡。
(二) 存折/卡中涉及外币子账户的业务在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涉及人民币子账户的业务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三) 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第二节 准入、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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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后,应在开办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三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行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按客户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按资金属性类别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即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16周岁以下(不含)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我行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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