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适用于额度合同)
恒丰银行
EVERGROTING BANK
签订地点:中国
最高额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 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传真:
质权人:恒丰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签订了编号为
(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债 权人)的《
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出质 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请在相应类型中打〃)□动产口汇票 口存单
口仓单口公路收益权□股权口 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 清单”为准。
,质押财
质押清单\(以下简称“质押
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 孳
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 主合同
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或其他融资款,
或者,质权人因
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 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质权人与债务人可在主合 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 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
2.2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 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 项、信
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 金部分等。
2.3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 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 有
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 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质权
3.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出质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
权:
(1) 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到期; (2) 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
(3) 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机 关的
通知;
(4) 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行使质权; (6) 质权人认为可以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的发生指质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或担保函。
3.2在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 续至
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质权 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2.3条所列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 合同担保的范围。
3.3质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最高额质权是否转让 以及
如何转让,以质权人届时向出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岀质人为自然人 的)/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 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 同
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 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 所
有共有人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 抵
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
“实际控制人\,或者债务人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