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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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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法学会使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部级法学研究年度招标课题、后期资助项目、专项课题、委托课题。

中国法学会承担的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对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住宿等方面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课题牵头人或主持人所在单位为课题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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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接受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

中国法学会课题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处理有关课题经费使用不规范情况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协助课题责任单位做好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原则上,年度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在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经费。因研究工作有特殊需要,可以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或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出版经费一次性拨付至出版社,研究经费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的经费,按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 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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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 第七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用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指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课题研究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设备及耗材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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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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