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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及其制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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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及其制品的归类技巧

归类注意

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

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为此,归入同一子目的聚合物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只有在同级子目中的聚合物共聚单体单元才可以进行比较。 共聚物

“共聚物”一词在《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四的具体定义为:包括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没有一种单体单元的含量在95%及以上的各种聚合物。 归类注意

在第三十九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嵌段共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税号。本章注释规定,归入同一税号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如果没有任何一种共聚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共聚物或聚合物混合体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子目3901.30、3903.20、3903.30及3904.30所列的共聚物,如果该种共聚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占95%及以上,即应归入上述子目。 举例说明:

如按重量计由96%的乙烯单体与4%的丙烯单体聚合组成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塑料,该商品不符合上述“共聚物”的定义,税则归类时不能将其视为共聚物,对其应该按单一聚乙烯聚合物对待来确定具体的归类税号(根据实际品种的比重高低,而考虑归入税则号列3901.1000或3901.2000)。

如按重量计由75%的乙烯单体与25%的丙烯单体聚合组成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塑料,该商品符合上述“共聚物”的定义,其中乙烯单体单元重量最大,故应按乙烯聚合物对待,归入税目39.01乙烯聚合物项下的“乙烯-丙烯共聚物”的税则号列3901.9010。

如按重量计由50%的乙烯单体与50%的丙烯单体聚合组成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塑料,该商品符合上述“共聚物”的定义,但其中没有一种单体单元重量为最大,故应该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因丙烯聚合物(税目39.02)号列在乙烯聚合物(税目39.01)之后,故该商品应归入税目39.02丙烯

聚合物项下的“乙烯-丙烯共聚物”的税则号列3902.3010。

如由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应归入税目39.02,因为丙烯及异丁烯单体单元的聚合物均归入税目39.02,两者合起来占共聚物的55%,超过了乙烯单体单元。又在税目39.02项下只有丙烯和异丁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乙烯单体单元不参与比较),而丙烯单体单元重量超过了异丁烯单体单元,故应按丙烯共聚物归入子目3920.30。

另一方面,如果变为由45%乙烯、20%丙烯及35%异丁烯的单体单元组成的共聚物,同样应归入税目39.02。但在税目39.02项下只有丙烯和异丁烯的单体单元进行比较(乙烯单体单元不参与比较),此时异丁烯单体单元重量超过了丙烯单体单元,故应按异丁烯共聚物归入“其他”子目3920.90。 化学改性聚合物

即聚合物主链上的支链通过化学反应发生了变化的聚合物,应按未改性的聚合物的相应品目归类。本规定不适用于接枝共聚物。 归类注意

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化学改性聚合物如未在其他子目具体列名,应归入列明为“其他”的子目内。

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化学改性聚合物应按相应的未改性聚合物的子目归类。 举例说明:

例如,氯化聚乙烯是税目39.01的化学改性聚乙烯,应归入“其他”子目3901.9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列名有“其他”的子目)。

例如,乙酰化的酚醛树脂(税目39.09 的聚合物)应作为“酚醛树脂”归入子目3909.40(因为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列名为“其他”的子目)。 塑料的初级形状 (税目39.01至39.14)

初级形状的塑料是指《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六规定的形状,只限于下列形态: (1)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2)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需要注意:由税目39.01至39.13 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如果溶剂的重量超过溶液重量的50%则应归入税目32.08项下。 塑料管子(税目39.17)

应符合《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八规定的形状,即:是指通常用于输送或供给气体或液体的空心制品或半制品(例如,肋纹浇花软管、多孔管),还包括香肠用肠衣及其他扁平管。除肠衣及扁平管外,内截面如果不呈圆形、椭圆形、矩形(其

长度不超过宽度的1.5 倍)或正几何形,则不能视为管子,而应作为异型材。 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税目39.20 及39.21 )

应符合《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十的规定,即:所称“板、片、膜、箔、扁条”只适用于未切割或仅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含切割后即可供使用的),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板、片、膜、箔、扁条(第五十四章的物品除外)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专门用途的塑料铺地品和糊墙品除外(税目39.18),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除外(税目39.19)。

塑料糊墙品(税目39.18)

是指《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九的规定的产品,指适用于墙壁或天花板装饰用的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这类产品是将塑料牢固地附着在除纸张以外任何材料的衬背上,并且在塑料面起纹、压花、着色、印制图案或用其他方法装饰。 泡沫塑料

是指在整体内部遍布无数微孔(敞开、封闭或两者兼有)的塑料,包括多孔塑料、海绵塑料及微孔塑料。它们有软有硬,其生产方法有多种,包括在塑料中混入气体、混入中空的微型球体、烧结塑料微粒及混入可从塑料沥出后留下空洞的水或溶剂溶解材料。 塑料切片

塑料经过熔融注带(拉条)或压片再切成规则颗粒形状的产品,常见的状态有薄片状(例如聚乙烯、聚丙烯颗粒)、圆柱状(例如聚酰胺、聚酯颗粒)、几何多面体型(例如ABS颗粒)等。塑料切片是行业上对塑料切粒产品的习惯称谓,即为塑料粒子,从商品归类角度应属于初级形状塑料产品范围。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 (税目39.15)

是指明显不能再作为原用途使用的破损塑料物品,以及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刨花、粉屑、边角料等)。 归类注意

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的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归类不能按废塑料归入税目39.15项下,而是依其具体类型归入税目39.01至39.14项下。 单一种类的热固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仍应归入税目39.15项下。

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塑料废、碎料应归入税目

塑料及其制品归类

塑料及其制品的归类技巧归类注意在同级子目中有一个“其他”子目的:子目所列聚合物名称冠有“聚(多)”的(例如,聚乙烯及聚酰胺-6,6),是指列名的该种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在整个聚合物中按重量计必须占95%及以上。在同级子目中没有“其他”子目的:聚合物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单体单元(与其他各种单一的共聚单体单元相比)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该级相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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