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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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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

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振兴教师教育,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敬业修德、奉献社会意识,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建立健全本市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管理机制,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优秀教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

(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培养的公费师范生。毕业后须按照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是指本市适时在天津师范大学试点招收的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由天津师范大学按照天津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制定年度部属师范大学需求计划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四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落实。

第五条 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招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积极探索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根据公费师范生培养和用人单位需求组织测试,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并将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积极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和天津市公费师范生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支持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按照部属师范大学相关政策,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并符合条件的部属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入学2年内,可在学校核定的招生计划内转入天津市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天津市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本市和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振兴教师教育,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敬业修德、奉献社会意识,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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