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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模型的理论研究
作者:范小超
来源:《山西农经》2020年第02期
摘 要:长期以来,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代表的收入确认模型与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为代表的收入确认模型不尽相同,降低了不同国别、不同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为此,FASB和IASC通过联合研究,发布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梳理了收入确认模型的理论演进历程,并对新的收入确认模型进行了对比研究。 关键词:合同;收入;资产负债观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2-0018-02 ;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5.4 ; ; ; ;文献标志码:A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收入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两个条件:①已实现或可实现;②已赚得。已实现是指商品的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通过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已经收到现金,或者已经拥有了收取现金的权利。可实现是指商品出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通过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可以收取现金或者拥有收取现金的权利。已赚得是指商品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为了获取收入已完成对应工作,比如已经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或实质上已经完成[1]。
“已赚得”原则体现的是卖方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完全不涉及买方确认,忽略了商品或者劳务面临的诸如销售退回等风险。只要卖方提供了商品或者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已经满足。但由于退货权的存在,即商品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移给买方。
为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完善上述情况,补充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48号——存在退货权的收入确认》。该准则规定由于退货权等不确定性的存在,销售方应当对此予以合理评估,只有当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的前提下,才能最终确认收入[2]。
为弥补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的瑕疵,1999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SAB101——财务报表的收入确认》补充指南,该补充指南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基础上,指出收入确认还应当符合以下4个要求:①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类似证据;②商品已经发出给买方或者已经向买方提供了劳务;③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是明确的,可确定的;④收取现金的权利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
第一条要求通过销售合同、发货的通知单、买方的收货单等证据,来支撑是否已赚得和已实現或可实现。第二条解释了已赚得的标准,即货物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第三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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