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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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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

我处起草了《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9月13日前反馈到省局法规处。

联系人:杨学宝;电话:0431-85096393;邮箱:yxb@jlsafety.gov.cn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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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调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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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产安全发生事故后,各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本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的工作人员,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由本级安全监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公安以及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下设技术、管理和综合等调查小组。

技术组负责调查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组负责调查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制定事故调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工作要求及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3 / 4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初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伤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二)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 提出事故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掌握现场知情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凌驾于调查组之上,擅自私下进行调查或对外宣布事故调查情况)。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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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02【实施日期】2014.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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