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考点一 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 物权变动
考点四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 共有制度 考点七 用益物权 考点八 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 抵押权 考点十 质押权 考点十一 留置权
考点一 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有体性 可支配性 属于物权的客体 ①有物理实体; 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①人力无法支配,如太阳、月亮、星系 ②无法独立满足生活需要,如汽车尾气 与人形成整体概念的各项身体组织 ②特殊的权利:股权、债券、票据权利等 等 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如电力、化学气体等 人的身体之外 脱离了人的身体之外的人体器官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
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
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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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3)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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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物权的种类如下图,此学习阶段大家可作简要了解。待学习完本章后,我们会对这些理论内容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考点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一)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1)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即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物权移转效力 1.动产物权移转
通常以“交付移转”动产的占有为标志。 2.不动产的物权移转
通常以“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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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登记”对物权是否直接产生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效力来划分,可分为“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原则。
登记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 登记生效 概念 举例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登记集中在不动产范围中,如建设用地使用不得生效 ①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登记为前提; ②登记的效力只在于可以对抗第三人 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此处第三人指拥有物权的人) 登记对抗
(三)公信效力(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多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
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三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直接发生)。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有权处分(需要交付或者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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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有权处分的变动方式(基于合同的变动)
类别 概念 行为 例如,签订合同 行为 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说明
债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权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 【举例】2019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9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问题1】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2】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分析1】2019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2】2019年4月24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
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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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