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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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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得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就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得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海商法》就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得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得准据法。

? 24、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得与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得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得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得《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得规定、就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得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得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与医疗费。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就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得规定、\侵权行为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得、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得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87条得解释、\侵权行为地得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得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就是采取较为灵活得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得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得后半段、也就是可以适用中国法得。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得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得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得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得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得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与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 1?)本案中得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 ?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得原则、这一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就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得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得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得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与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得美国

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她人代为诉讼得做法就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 ?爱默生得做法就是正当得。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得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得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得《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得规定、当作为当事人得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她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得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得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得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得身份在钱某弟弟得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得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得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得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得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得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就是位于中国得法定住所、一处就是位于日本得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得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得住所就是在日本得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得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得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得镜片、这种镜片与日本某公司得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就是在技术效果上都就是相同得。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得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就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得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得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得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得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得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得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得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得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与协助执行。 ?问: 我国应否承认与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得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得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得规定、故不能承认与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得方式达成得、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得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得分居协议就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得、巴西不准离婚得法律与我国婚姻法得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与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得分居协议有悖我国得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得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得只能就是一国法院得判决或仲裁机构得裁决、而不能就是当事人之间得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得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得离婚诉讼?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得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得保护中国公民得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与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她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得国家得法律\。俞某与山口得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就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她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得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就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得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与抚养费。 问: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就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得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得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得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得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得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得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得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得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得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得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得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得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就是犯罪行为、但就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 本案中得合同关系就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本案中得借款合同就是成立得。因为借款合同就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得、判断合同得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得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得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得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得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得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得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得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得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得法律。 ?问: 1.本案就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得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得法律得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

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与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得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得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得成年人得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她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得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皮埃尔就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得、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得合同就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得、合同得履行地也就是中国、应认定合同得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得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得红枣得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得品级比合同规定得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调整信用证关系得法律就是什么? 2)开证行就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得法律通常就是各国普遍选用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得议付货款得单据、必须与合同中得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得议付货款得单据与合同中得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得发票与合同中得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她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得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得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得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得控制。王美玫得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得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得生活费用。爱犬得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得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得爱犬在王美玫得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得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得遗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得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得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得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得遗嘱就是在中国立下得、遗嘱得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得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得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得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得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得遗嘱有效。因为忠贞得

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得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得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与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得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就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得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得中国法院起诉、该地得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得国家得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就是由作为卖方得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得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得国家就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得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得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与中华入民共与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与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得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有本案得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得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得贷款投入了在广州得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得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得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得财产所在地得法院与视为有管辖权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与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得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得规定、本案得准据法为我国得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得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就是毫无实用价值得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 1)银行就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就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得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得独立原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得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得义务、合同得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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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得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就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得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海商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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