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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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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编者说明

一、《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卷,收编的内容截止2010年底。

二、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

三、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摘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四、统计口径:

(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二)卫生部三次修订了《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1996、2002、2007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

(三)从2010卷起,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和诊疗人次分别计入卫生机构总数、卫生人员总数、总诊疗人次数中(村卫生室不再单独统计)。各年数据已按此口径调整。

五、统计分组:

(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名团等政府机关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

(三)城乡:1949-1984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2004年按市、县分组,2005年起按城市、农村分组。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计入农村。

六、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无数字,“?”表示数字不详,“①”表示表下有注解。

卫生部统计信息

中心

一、医疗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数,医院等级情况,按床位数分组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医疗卫生机构分类:

1、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

卫生室计入农村。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2、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教育、民政、公安、

司法、名团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四、统计口径调整:

1、村卫生室数计入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2、2002年起,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1949-2001年卫生

机构数按卫生或其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数统计。

3、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机构总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

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4、1996年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个体开业人员改称私人诊所计入卫生机构,

当年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多(包括13万所私人诊所)。

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

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 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

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等级 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甲、乙、丙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二、卫生人员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员数,主要包括各类卫生人员,按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科室分专业卫生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和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统计简报》。 三、统计口径调整: (一)卫生人员总数:

1、村卫生室人员数(包括乡村医生、卫生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计入卫生人员总数。

2、2007年起,卫生人员数增加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数。 3、2010年起,卫生人员总数包括公务员中卫生监督员。

4、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人员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站(中心)四类机构人员数。

(二)卫生技术人员:

1、2007年起,卫生技术人员不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2002年起,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数统计(不含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见习医师);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医生统计。执业(助理)医师数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数。

2002年以前执业(助理)医师系医生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执业医师系医师数(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3、注册护士:2002年起按注册数统计,2002年以前按实际在岗的护士统计。 (三)工勤技能人员

2007年以前工勤技能人员系工勤人员数,不包括药剂员和检验员等技能人员。 四、本章涉及卫生机构的口径变动和指标解释与“卫生机构”章一致。

五、分科执业(助理)医师的科室分类主要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人员的科室归类原则如下:中医医院全部计入中医科,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部计入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院全部计入民族医学科,妇幼保健院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儿童医院计入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全部计入传染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肿瘤医院全部计入肿瘤科,其他专科医院计入相关科室。

指标解释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编者说明一、《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1卷,收编的内容截止2010年底。二、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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