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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 蒸汽、 粉尘、 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 使用、 贮存爆炸物质( 如火药、 炸药、 起爆药等) 场因此及水、 陆、 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 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 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 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 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 开箱检查清点, 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附件、 配件齐全; 二、 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 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 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 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 运行) 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的施工工序, 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土建工程质量, 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 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 脚手架应拆除, 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 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 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 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 应全部结束; 四、 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 预埋件、 预留孔( 洞) 等, 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 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 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 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 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 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 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 安装用的紧固件, 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 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 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 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 调整、 试验项目及其结果, 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 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 是否齐全。
第1.0.1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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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一般规定 第2.1.1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 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 且不得低于500伏, 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 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l.3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 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均应用隔爆型; 二、 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 Q-3级、 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 Q-1级、 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 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 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 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 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 引入Q-1级、 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 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 铜芯电缆( 绝缘导线) 可与铝芯电缆( 绝缘导线) 连接, 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 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 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 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条 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 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 其铜、 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第2.1.7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 室) 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 严禁经过电气线路; 与Q-2级、 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 可经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 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 三、 六款的规定。 第2.l.8条 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 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 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 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 Q-1级和G-1级场所, 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 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 必须动作正确、 可靠。 第2.1.11条 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 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Ⅱ电缆线路
第2.l.12条 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一、 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 二、 Q-2级场所的控制、 照明电缆;
三、 Q-3级、 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 控制、 照明电缆; 四、 Q-3级、 G-1级、 G-2级场所, 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 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 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 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 必须留有余量; 电缆的型号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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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 表2.1.13
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 电缆经过地面或楼板、 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 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 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 二、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 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 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 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 防爆电气设备、 接线盒等的进线口, 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 其引入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 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 二、 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 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 三、 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 适用于铠装电缆; 四、 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 应按电缆外径切割, 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 且不得小于4毫米; 五、 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 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 且不得小于10毫米;
六、 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 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 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 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 且不得小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
第2.1.17条 钢管配线应使用水、 煤气管,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Q-1级、 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
二、 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 内、 外壁均应除锈、 刷防腐漆( 敷设于混凝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
第2.1.18条 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 接线盒、 灯位盒、 隔离密封盒、 防爆挠性连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螺纹应无滑扣, 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 204号润滑脂、 工业凡士林油, 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 二、 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 指粗牙型法管螺纹) , 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 三、 Q-1级场所, 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 四、 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 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 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的规定。
第2.l.l9条 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 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 Q-2级、 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 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 做好隔离密封:
一、 电气设备的进线口( 无密封装置时) 。
二、 管路经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 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
三、 管路经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 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四、 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 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 五、 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 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
六、 本条二、 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 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 且此段管路中不
新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