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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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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劳务人员不得独立承担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发包方有经验人员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向承包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应与施工人员“同进同出”。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实行“双签发”。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动态掌握外包项目实施情况,对承包单位在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规定的情况、现场违章行为及责任性隐患,要如实记录到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如有)应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并监督实施;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旁站和巡视等,及时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时应下达停工令。

第八章 “黑名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公司对发生安全事故(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混乱的承包单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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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实行“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十条 “黑名单”管理是对安全事故(件)负有主要责任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公司一定范围和时段内禁入。“黑名单”分Ⅰ、Ⅱ、Ⅲ级,Ⅰ级由公司总部审定发布,Ⅱ级由省公司级单位审定发布,Ⅲ级由地市公司级单位审定发布。

(一)Ⅰ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I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级以上人身事故;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设备事故;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Ⅰ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禁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承揽外包项目(具体禁入时间根据安全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确定,以下同),其项目负责人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两年内不得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Ⅱ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Ⅱ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四级人身事故;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六级电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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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六级设备事件;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六级、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省公司级单位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Ⅱ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内禁入相应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承揽外包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相应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三年内不能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Ⅲ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Ⅲ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六级人身事件;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七级电网事件;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七级设备事件;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地市公司级单位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Ⅲ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内禁入相应地市公司级单位范围内承揽外包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相应地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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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级单位范围内一年内不能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黑名单”由发包单位安质部门收到(或形成)事故(件)调查报告后三日内,依据报告结论起草“黑名单”,逐级上报至Ⅰ、Ⅱ、Ⅲ级“黑名单”对应的审定单位安质部门,安质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物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公布,并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进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黑名单”所列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禁入时间从“黑名单”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禁入期满后承包单位应向“黑名单”发布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发布单位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移出“黑名单”。在禁入期,各级发包单位严禁采购“黑名单”上的承包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承包单位,在禁入期内积极组织整改,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可提出提前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申请,由发布单位安质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核查确认后批准移出“黑名单”,并通报物资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纳入“黑名单”时承包单位正在实施(或已签订合同)的外包项目无法终止的,发包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采取加大检查频次、派驻专人监护等措施,督促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五条 承包单位若发生以下情形,可不列入“黑名单”管理,但应在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将其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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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并由发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约定,对其采取约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限制采购等相应处理。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事件,未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

2.严重违章;

3.造成责任性重大隐患; 4.不按计划治理隐患;

5.安全资信变化但不履行变更手续;

6.发包单位认定其他有必要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 7.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包单位安质部门负责起草“负面清单”,并会同业务部门、物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公布,报发包单位所属省公司级单位安质部门备案,并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发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后未按要求整改,或屡次发生应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情形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单位有造假、篡改、瞒报等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列入“黑名单”或“负面清单”管理;对于多次列入“黑名单”的,将视情况永久取消该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公司系统外包项目投标的资格。

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修正版第四十四条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劳务人员不得独立承担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发包方有经验人员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第四十五条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向承包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应与施工人员“同进同出”。第四十六条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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