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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不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不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规定的单据的;对进口酒类商品不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不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不足3年的。 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或不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将酒类商品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不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酒类流通管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理办法》第十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五条、第二十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八条 向社会公告。 商贸行业管理科 2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3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商贸行业管理科 4 商贸行业管理科 5 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的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下罚款。 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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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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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的;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元以下罚款。 类商品的。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酒类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贸行业管理科 商贸行业管理科 8 9 10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 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照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的。 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经营处理;情节严重的,产、经营业务的。 可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侵权商标和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制造工具,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违商贸行业管理科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三十条第(一)项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项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商贸行业管理科 商贸行业管理科 商贸行业管理科 11 12 商贸行业管理科 13 商贸行业管理科 14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的。 商贸行业管理科 15 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的。 商贸行业管理科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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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产的产品和有关原(九)项,第材料,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十条第(四)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项 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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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处以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17 18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生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产、销售补酒、保健酒等配制酒。 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2、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3、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19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生猪屠宰管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理条例》第二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十五条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贸行业管理科 20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贸行业管理科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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