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
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0]第2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4.03 【实施日期】2000.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
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21号 2000年4月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地主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定额质量和水平,使定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市局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 1 / 3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规范定额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不能设置帐簿,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他持照或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而又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地方税费。其他地方税收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收,不实行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㈡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 2 / 3
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㈢定额核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5、按照发票开出额加一定比例的未开发票收入额测算全年营业额核定; 6、核定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7、按照实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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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