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部门。同时,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具体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许可证信息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六)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五)《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六)其他与公章刻制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 (二)监管措施
1、按照公安部要求,对全省公章刻制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公安实战需要提供服务; 2、要求公章刻制企业限时交付印鉴,否则系统自动锁定禁止承接公章业务; 3、公安机关监管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公章刻制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公章刻制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公章刻制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公章刻制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二)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公章刻制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公章刻制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4、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公章刻制业活动。
(二)实施“公章刻制业行业黑名单”制度
1、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公章刻制行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公章刻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公章刻制活动的; (4)转借、出租公章刻制业许可证件的;
(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章刻制业许可的;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