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中铁五局集团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环机械厂点: 买受人:间:
签定地
签定时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 单价(万元)金额(万元) 交(提)货 时 间 及 数 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
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出卖人出厂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六个月,标的物到买受人使用地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机发送,按随机配件清单点收。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正常磨损而产生的损耗及易损件的损耗责任。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买受人接收签字(盖章)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 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受人到出卖人工厂提货。 第九条 运输费用负担:按
执行。A、买受人使用地,B、
执行。
A、出卖人代办标的物到买受人使用地的运输,运输费用(大写)
(¥ )由买受人承担,其费用不在整机报价之
内,由出卖人代垫,向买受人收醛
B、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出厂的吊装及到买受人使用地的运输费用,买受人承担工地卸货费用。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出卖人出厂标准验收,地点:买受人使用地,期限为壹周。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卖人负责标的物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执行完毕,本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全责。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中铁五局集团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环机械厂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851-4840561 传真:0851-4854722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金阳支行白云分理处 帐号:52001615236050000049 邮政编码:550008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证意见: 签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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