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5]65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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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2.取消己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市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牵头协调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涉农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映“三农”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 / 4
(四)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
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五)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六)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相关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3 / 4
(九)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
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收集、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负责对农药、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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