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70号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壹壹年六月二十日
襄阳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壹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壹、基本原则
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和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按全市2009年度在岗
2024年(金融保险)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