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工作规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公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方案和使用具体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订或者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施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制订或者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订补充临时性决定或规章试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确认为正式、长期制度或有效期延续或予以撤销、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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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区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整、改建、重建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五)督促业主按照有关约定交纳水、电等公共能耗分摊费用。 (十六)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九)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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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三)依法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社会管理工作;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二十五)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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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应至少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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