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
(送审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动瑞安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7万元奖励。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分别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5%和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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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温州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3.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情况,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一般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项目),采用“后补助”与“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可放宽至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奖补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确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4.加大上级科技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除外),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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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地税局)
5.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7.提升专利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对瑞安市域范围内的发明专利进行补助: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含已领取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补助(含已领取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助)。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对在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发明专利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个人申请专利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专利补助申报有效期为2年。每年在瑞安市(县)级以上专利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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