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系统检测
<1>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166的规定执行。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3>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
<5>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
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8>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应包括: <9.1>早用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9.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9.3>可燃气体泄瞩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11>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1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三)竣工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GB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
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二、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二)产品质量检查
<1>本方案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6.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6.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6.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7.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7.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
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三)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
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
(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入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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