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摘编
总则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以下称监理总站)授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⑻、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⑾、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⑿、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⑴、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b、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c、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b、5000万元至1亿之间的工程至少2人:
c、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安全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4、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检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1、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实施之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③模板工程
负责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a、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c、悬排式脚手架;
d、门型脚手架; e、挂脚手架; f、吊篮脚手架; g、卸料平台。 ⑥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⑦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c、隧道工程施工;
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e、特种设备施工;
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g、6m以上的边坡施工;
h、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i、港江工程、航道工程;
j、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①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域极其复杂的工程。 ②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③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④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⑤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4、专家论证审查
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织,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③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2、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3、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公司(指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公司组织的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参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监督。总监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和突击检查。
6、监理工程师每天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每月填写“安全监理月工作小结”。
六、安全生产分析例会
1、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当月施工安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负责人,并进行跟踪检查。
2、监理单位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后应形成书面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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