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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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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是指:已取得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和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交换生、委培生等。

第三条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由后勤保卫处代表学校作为甲方委托相关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物业公司在学生公寓楼成立学生公寓管理站(简称管理站,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生活秩序、卫生保洁、零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不同类别的学生,在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和团委的领导与指导下,依托公寓阵地,成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目的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学生生活服务、协调沟通、信息调研反馈、公寓文化活动和协助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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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应为公寓各类学生自治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并督促管理站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学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住宿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缴纳住宿费。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秋学期入学新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住宿费后,到指定学生公寓管理站领取宿舍钥匙、进行登记、办理入住相关手续(交免冠照片一张)。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其他特殊类别学生的住宿费收费时间和标准另行规定,缴纳住宿费收据学生要妥善保存,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第七条 住宿安排原则。按系科、按班级做到“相对集中”,特殊情况下“服从调剂,统一管理”。

第八条 宿舍分配原则。学生公寓安排按照“以生为本”原则,由学校后勤保卫处根据学生公寓资源情况,按不同类别学生的住宿标准,统一调配、合理安排。

(一)新生入校前,后勤保卫处按各系科学生人数、男女性别,将宿舍的床位安排到人,并将安排情况通过系统反馈给各系科。

(二)学生公寓一经排定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系科学工办主任批准并报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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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四)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住宿人数未满的宿舍安排其他学生和对宿舍进行合并。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统一规划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工作,自觉到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调整。

第九条 特殊类别学生住宿安排。对不适宜在宿舍集中居住的伤残和患有疾病的学生,为确保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宿舍正常管理秩序,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系科应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合理安排。患病学生凭医院康复证明,可重新办理入住集体宿舍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退宿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后都必须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管理站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宿,逾期超过一星期的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

(二)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公寓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办理相关手续。

(三)室内设施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应给予赔偿。在不能明确责任的情况下,须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赔偿的,暂缓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退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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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在离校前凭相关证明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仍计算住宿费用。学生有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应在离校前凭教务处发出的学籍异动单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办理退宿者,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再退还。学校在一年内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住宿。

(三)学生申请走读和校外租住房退宿者,学生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署书面意见,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系科学工办主任审批且加盖系科印章,报送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到所在管理站退还钥匙。原则上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原则上本科生自二年级起方可办理走读或在外租房。 (五)学生办理休学、退学的,必须在学籍异动单发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否则其物品视作无主处理。其中办理休学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也可选择暂时保留宿舍床位,不退还住宿费;如选择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的,必须取走个人所有物品,待复学后再重新申请宿舍。

(六)学生需要退宿或离校时,应将宿舍钥匙、空调遥控器等退还管理站,宿舍内家具物品经管理站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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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维护宿舍公共秩序。所有学生都有自觉维护宿舍公共秩序的义务,保持宿舍安静,晚间按时熄灯。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扰乱生活和管理秩序的活动。违者除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批评和处分外,还将视情节与态度予以退宿处理。

第三章 住宿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度。我校所有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的是委托管理模式,要求管理站安排专人24小时昼夜值班。管理站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同时进入学生公寓实施安全检查,全体学生应给予主动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学生公寓内除正常使用的电脑、空调设备外,不准私接私拉电线。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洗衣机、电吹风等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各系科和管理站有权对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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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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