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
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6]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
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7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82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 1 / 2
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制定发布。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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