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学创编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修订稿
时间:2021.03.03 创作:欧阳学 1、总则 2、测量要求 3、房屋面积测算 4、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范围 6、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分摊 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9、计算结果的处理
10、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11、 附则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97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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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房屋数据采集
2.1房屋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角点坐标和边长数据采集,其计算所得的建筑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竣工面积\两类。
2.2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预测面积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建筑面积。
2.2.1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b)共有(公用)设施使用说明。c)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2.2.2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方法:直接采集图纸数据。从建筑施工图上采
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对应边进行校核,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2.3竣工房屋面积的数据采集 竣工面积指房屋竣工后,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依据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计算并实地复核而计算得出的建筑面积。2.3.1房屋竣工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a)房屋预测数据。 b)房屋现地实测。 c)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3.2房屋竣工数据采集的方法(参考四川) a)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全站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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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ΔL(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ΔL│≤0.005米 (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
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ΔL′不超过(2)式规定:
│ΔL′│≤0.01√n+1米 (2) n—代表分段数
如果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满足≤±0.02米。测量时可采用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尽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c)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 d)测点两端应选取房屋的相同参考点,测点位置一般应位于墙体勒脚100±20c米高处。 e)测量所得的边长数据应记录在边长记录手簿上或注记在草图上.边长单位为米,取位至0.001米。 f)测量时,测量仪器应处于水平状态。
g)为校核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施测时应有多余观测. h)参与计算房屋面积的边长数据要进行平差处理,相关数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3房屋面积测算
3.1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S为房产
面积, m2) 精度等级 一级 二级 限差(m2) 0.02S?0.0006S 0.04S?0.002S 中误差(m2) 0.01S?0.0003S 0.02S?0.001S 欧阳学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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