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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公司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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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1.章程的特征 性、真实性、 性、公开性2.章程的订立 形式,共同或部分订立;3.章程的生效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 同意并在章程

上 后生效;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 所持表决权 通过。4.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

有 力。公司的 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意】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须依法进行批准。 答案

1.章程的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2.章程的订立书面形式,共同或部分订立;3.章程的生效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意】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须依法进行批准。 5.公司章程的变更 由 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以上;董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超越章程的民事行为 ; 、 、 的越权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但支持内部追偿。 7.可章定事项(多为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股权 协议转让规则;董事长产生办法。 8.重大事项(法定表决,不可章定) 修改 、增减 、公司 、变更形式,需全体表决权 以上的股东通过。 答案 5.公司章程的变更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董事会申请变更登记。6.公司超越章程的民事行为有效;董、监、高的越权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但支持内部追偿。7.可章定事项(多为有限公司)继承股东资格;股权对外协议转让规则;董事长产生办法。8.重大事项(法定表决,不可章定)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需全体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9.不可章定事项 、 、 任职资格;为股东 的表决法定;股份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 ,不得 。 【注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和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10.其他事项 优先;章程无约定的,按 行使表决权。 答案 9.不可章定事项董、监、高任职资格;为股东担保的表决法定;股份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表决,不得分红。【注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注意】和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10.其他事项章程优先;章程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货币不足\\非货币未转移所有权和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责任」 货币不足或非货币未转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移所有权 对其他发起 责任 无 责任 人 对公司 补缴(不受诉讼时效保护)+ 连带责任 1.先 ;2.可 (新剩利+相应合理限可 :新剩利+相制);抽逃全部出资,可剥应合理限制;3.未出资或夺 资格 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在对该股东 合理期限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剥夺 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对债权人 该 补充赔偿+ 连带责任(出资范围内) 【注意】新剩利:新-新股认购的优先权;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利-利润分配请求权。 答案

对其他发起人 对公司 货币不足或非货币 未转移所有权 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无违约责任 补缴(不受诉讼时效保护)+发起人连带责任 1.先补足;2.可限权:可限权(新剩利+相应合理限制);新剩利+相应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可剥夺股东资格 3.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对该股东 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剥夺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对债权人 该股东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责任(出资范围内) 【注意】新剩利:新-新股认购的优先权;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利-利润分配请求权。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假 );利用 交易将出资转出( 交易);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注意】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2.股东与第三人签署垫资还款协议属于 协议,一般合法有效; 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责任; 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抽逃出资的其他 、 、 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 |「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报表);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假债权);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注意】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股东与第三人签署垫资还款协议属于借款协议,一般合法有效;股东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责任;第三人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财务会计与盈余分配

「财务会计报告」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

制 报告,依法经 事务所审计。2.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

各 。3.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 其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顺序」1.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为补亏——提取 ——(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配(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才是自己的)。(1)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并非法定必经阶段,是否提取取决于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答案

|「财务会计报告」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3.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顺序」1.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为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红利分配(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才是自己

的)。(1)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并非法定必经阶段,是否提取取决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对于股东而言即是“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公司只能在弥补 和提取 后,才能将所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

(3)利润分配方式:有约依约,无约:有限公司按 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所持 比例(章程约定的分配顺序优先适用,此约定与出资比例没有必然联系)

实缴比例的计算:实缴比例=个别股东的实缴出资/所有股东的实缴出资总和。

(4)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 ;股东违规分配利润, 公司。

2.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 。 答案

(2)对于股东而言即是“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3)利润分配方式:有约依约,无约: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所持股份比例(章程约定的分配顺序优先适用,此约定与出资比例没有必然联系)实缴比例的计算:实缴比例=个别股东的实缴出资/所有股东的实缴出资总和。(4)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分配;股东违规分配利润,退还公司。2.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的种类」1.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由 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适用的公司: 公司、 公司。 募集设立:由 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的公司: 公司。 答案 |「设立程序的种类」1.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适用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的公司: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

1.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2-200人,半数以上在 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具有中国国籍)。

2.注册资本

执行严格法定资本制,不适用 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股本总额。

3.程序: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中需附带公司 草案;

(3)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 协议; (4)发起人同 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5)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注意】仅在此处保留了法定的验资程序。 答案

|「募集设立」1.符合条件的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具有中国国籍)。2.注册资本执行严格法定资本制,不适用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股本总额。3.程序:(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中需附带公司章程草案;(3)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4)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5)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注意】仅在此处保留了法定的验资程序。

(6)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权限包括: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过公

司 ,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特殊情况下,决议不成立公司。上述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创立大会不能选举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审核验资证明,不能制定公司章程,不能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7)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 日内,申请 登记。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期 、发起人未按期召

开 或创立大会决议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答案

(6)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权限包括: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过公司章程,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特殊情况下,决议不成立公司。上述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注意】创立大会不能选举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审核验资证明,不能制定公司章程,不能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7)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公司的产生

公司章程1.章程的特征性、真实性、性、公开性2.章程的订立形式,共同或部分订立;3.章程的生效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同意并在章程上后生效;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所持表决权通过。4.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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