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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阿勒泰市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与监督检查
作者:加依娜古丽·群库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10期
一、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農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5、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二、农产品监督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