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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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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起草人 批准日期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审核人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批准人 版 本 -B-AH-25 A3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 有限公司各部室、车间及机修分厂。 3.管理职责

3.1. 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3.1.1.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职责

3.1.1.1. 公司董事长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1.2. 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3.1.1.3.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1.1.4. 公司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1.1.5. 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1.1.6.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3.1.1.7.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2.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3.1.2.1. 负责宣贯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自我防护意识。

3.1.2.2. 定期组织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3.1.2.3. 定期组织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3.1.2.4. 公司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3.1.2.5.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1.2.6. 负责建立、完善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3.1.2.7. 负责计划采购、发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3.1.2.8.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1.2.9. 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1.3. 人力资源部职责

3.1.3.1. 协助安全环保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1.3.2. 协助安全环保部建立、健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3.1.3.3.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3.1.3.4.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1.3.5. 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1.3.6.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4. 技术中心职责

3.1.4.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3.1.4.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1.5. 设备部职责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3.2. 职业病防治相关人员职责和义务 3.2.1.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职责

3.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2.1.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2.1.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2.1.4.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1.5.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1.6.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2.2. 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职责:

3.2.2.1.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3.2.2.2. 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及时、如实向县、市、区职业病防治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3. 职业病防治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3.2.3.1. 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3.2.3.3.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在岗期间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组织部室、车间及分厂对本单位员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2.3.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负责组织对各车间存在职业危害的粉尘、噪声等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以告知牌的形式进行告知。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监测、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3.5.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2.3.6. 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2.3.7. 协助技术中心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3.2.3.8.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3.2.3.9. 负责对公司员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统计。 3.2.3.10.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2.3.11. 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2.3.12.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3.2.4. 车间主任、机修分厂厂长职责

3.2.4.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2.4.2.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2.4.3. 向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2.4.4. 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3.2.4.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4.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4.7. 对本车间、机修分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2.5. 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3.2.5.1.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3.2.5.2.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2.5.3. 经常组织本班组成员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2.5.4.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3.2.5.5. 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3.2.5.6.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3.2.5.7.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3.2.5.8.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3.2.6.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3.2.6.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2.6.2.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2.6.3.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3.2.6.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术语/定义

4.1.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1.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1.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其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1.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2. 职业病危害种类

4.2.1.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4.2.1.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原料煤的卸煤、输送,长期吸入煤粉可发生尘肺病; 4.2.1.2. 工频电场的危害;

4.2.1.3. 甲醇、二氧化硫、氨、硫化氢、一氧化碳、酚等化学性物质的危害; 4.2.1.4.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2.1.5. 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压缩机、汽轮机等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4.2.1.6. 放射源对人体的伤害 4.3. 防治方针

4.3.1.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机修分厂、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4.4. 防护措施

4.4.1.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4.4.1.1.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4.1.2.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4.4.1.3. 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4.4.1.4. 对原料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4.4.1.5.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4.4.2. 个人防护措施:

4.4.2.1. 接触粉尘作业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半面罩;

4.4.2.2.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半面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4.4.2.3.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半面罩;

4.4.2.4. 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4.5.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4.5.1. 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4.5.2. 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4.5.3. 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题目起草人批准日期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审核人生效日期文件编号批准人版本-B-AH-25A3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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