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渝林政法[20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渝文审[2014]18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将《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林业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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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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