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输血责任条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险保险费的情况下,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向用血者输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窗口期及潜伏期。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发生前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