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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委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与思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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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委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问题的

调研与思考(最新)

X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各级监察委员会先后成立,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新形势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给监委调查取证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理念、办案模式、素质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前,X县纪委监委组建调研组,开展委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情况专题调研,针对该县监委挂牌成立以来处置的问题线索,通过查阅分析台账和案卷资料、组织调查、审理人员座谈等方式,力求精准发现问题,进一步提高调查工作水平。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及内涵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的实质调查和全面调查都在审查起诉前完成,法庭审判只是对调查结果的确认,形成了事实上的“侦查中心主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为贯彻该决定,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一)在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审判的准备阶段,都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同时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二)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起决定性作用。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庭审实质化,证据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质证,证据能力及证明能力得到确认,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观点并进行对抗,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二、监委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让调查搜集的证据都要接受诉讼各方的举证、质证,最后形成定罪量刑的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而监委目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没有完全适应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口供本位思想较重。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调查取证模式整体上依然停留在“由供到证”模式上,这种调查模式决定了言辞证据成了调查的中心和突破案件的关键,调查人员过分相信和倚重言词证据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该模式下,办案人员严重依赖留置措施,审前采取强制措施成为常态,形成封闭讯问环境,这种依赖羁押来突破案件的现象,其实是侦查能力有待提高的表现,与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相悖。同时,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存在较大风险,被调查对象一旦口吐虚言,不仅从源头上使根据口供指引获得的证据效力受损,而且容易造成取证被动,证明犯罪主张的证据链就会断裂,整个案件可能发生巨大逆转。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委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与思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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