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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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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拟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股室负责人、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以下统称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廉政审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如实提供和反映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坚持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配合县纪委监察局审查。 (二)选拔任股室负责人由局检纪工作分管领导审查。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推荐的评先评优对象,由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或局领导班子负责初审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查。

(四)县属单位系统内的评先评优对象,由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或主管单位负责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廉政审查内容。 (一)政治、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二)信访举报中掌握的相关情况。 (三)是否被立案调查情况。 (四)是否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 (五)是否被问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评先评优对象有信访举报的。

(一)未作初步核实,但多次被举报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经初查核实,被反映人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受到以下情形之一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 对被反映人给予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的。

第八条 正在受到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职工,不得选拔任用、评先评优。

第九条 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有如下问责情况的。

(一)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股室负责人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取消其所在股室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中的党员,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

(一)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受到如下行政处分的。 (一)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处分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二)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不

力,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股室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股室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股室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的,该股室在表彰年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对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的廉政审查,在提请讨论决定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函送达到纪检工作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召集相关纪检人员对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对象进行廉政审查,加注审查意见,及时函复征求意见部门。在要求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征求意见部门。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对审查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祁县规划局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二、谈话类型及对象

(一)日常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为本局新提拔(交流或转任)中层干部和新调入本局的一般干部职工,任前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

(三)诫勉谈话。谈话对象为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或者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职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

廉政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促进廉政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拟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股室负责人、单位及个人评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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