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违反《岗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十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副科级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纪检工作分管领导在协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部门负责人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局党支部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所在部门要向纪检工作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
(二)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追究责任的,按协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后,由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局党支部审查处理。
第六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大办婚嫁丧葬事
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精神,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大办婚嫁丧葬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干部作风,关系局党支部和规划局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采取分期、分批、分地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借机敛财。
(二)不准邀请行政相对人以及与行使服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收受以上人员礼品礼金。 (三)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不准以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名目
宴请宾客。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丧葬事宜须提前7天向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报告,由局办公室备案和监督,并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办理婚嫁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报告,由局办公室备案和监督。
第五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责述职内容。
第六条 纪检工作分管领导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查实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有关部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股室优秀股室和其他有关方面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规定出台,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