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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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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遗嘱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遗嘱的含义及其分类

所谓遗嘱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方式是涉外继承的形式要件,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

遗嘱方式的有效性,一些国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一般采用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其中又可分为:

(1)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认为遗嘱方式无效而立遗嘱地法认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地法。

(2)只要属人法和立遗嘱地法有一个认为遗嘱方式有效,该遗嘱就有效。

另一些国家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关于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在遗嘱继承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一个人立遗嘱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国籍,

因而其死亡时的国籍和立遗嘱时的国籍不一致。这样,便提出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及效力是依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还是依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的问题。各国对此作法不一。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本国法或其死亡时本国法均可,但以先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本国法为条件。

(二)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有些国家认为,继承及遗产是与死者的住所有密切关系的,因而主张遗嘱的内容及效力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不过,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有的国家则主张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三)有关动产的遗嘱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有关不动产的遗嘱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过,在有关动产的遗嘱继承方面,它们对属人法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对属人法到底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还是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也有分歧。

(四)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南美洲一些国家从继承属于物权范畴的观点出发,主张遗嘱继承应依遗产所在地法。

(五)适用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例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其遗嘱中的明示条款选择其惯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于其所有财产的继承。

三、遗嘱方式的法律冲突

关于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

法,但有的国家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有的国家适用立遗嘱人的惯常居所或住所地法,还有的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的立遗嘱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当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与死亡时的属人法不一致时,多数国家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在各国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采用哪些方式设立的遗嘱受到法律的认可,涉外的遗嘱继承形式要件也被称作为遗嘱方式他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程序。在现代的国家里由于各国国家在法律传统史实、文化背景及地理、风俗等方面的差异,遗嘱方式上具体的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相同名称的遗嘱方式,它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如: (二)无公正遗嘱形式,如日本、法国等国家都采用的是无代书遗嘱的方式规定的。

(三)对各种遗嘱方式的适用的条件和有效成立规定的不同,如 (四)即使相同的遗嘱方式,使用的对象也可能是不同的。如 随着法学界对知识的不断更新和突破,民商事交往的不断进步,涉外遗嘱继承不断地显现出各自的不同,近几年我国也不断地探究遗嘱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探讨的过程中也层出不穷地有各自的观点和说法,有关采用分割制还是同一制的争论也有不同的认识,但至今也没有确切的论断,我们应当进一步分析论证,得出有效能的论证,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和法律。

四、遗嘱适用问题的国际视角的分析

(一)同一制。也称单一制,即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将遗产

遗嘱问题法律论文

论对遗嘱问题的法律分析一、遗嘱的含义及其分类所谓遗嘱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方式是涉外继承的形式要件,是指立遗嘱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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